医务人员应知应会法律知识|使用不合格医疗器械,医院应负责
2025-03-14 17:57:00办公室
(本文转载自:健康报)
典型案例——
王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被送至某县人民医院诊疗。医院为其实行右股骨髁上骨折切开复位接骨板、钛缆内固定﹢同种异体骨、BMP植入术,术中使用了某医疗器械公司产品。治愈出院后约1年时间,王某某感觉手术部位疼痛,前往其他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右股骨内固定钢板断裂。
法院审理期间,该县人民医院承认,王某某病历中粘贴的合格证并非植入到其体内的钢板、螺钉、钛缆的合格证,且无法提供已植入身体内的钢板、螺钉、钛缆的合格证。基于此,法院推定该县人民医院对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100%的赔偿责任,并依据司法鉴定结果确定该县人民医院对王某某残疾赔偿金承担20%的赔偿责任。最终,依法判定该县人民医院赔偿王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
(案例选自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
应知应会——
相关法条这样表述
民法典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患者因缺陷医疗产品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血液提供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对医疗产品不存在缺陷或者血液合格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医疗产品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受到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的,应予支持。因医疗机构的过错使医疗产品存在缺陷或者血液不合格,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医疗机构追偿的,应予支持。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12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7、2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