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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应知应会法律知识|医院无法提供病历,可被推定过错

2025-09-30 14:02:00办公室

(本文转载自:健康报)

典型案例——

李某在某医院出生,成长过程中发现右臂存在功能异常、不能正常活动,遂到其他医院就诊。相关就诊记录、诊断结论载明,李某存在右上肢产瘫伤。李某将某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相关损失。某医院主张自身不存在医疗过错,并以医院工作人员搬运病历不当导致病历丢失为由,未向法院提供李某母亲生产时的相关病历资料。

法院审理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病历资料是认定事实、明确责任的重要证据,如果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相关病历资料,应当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本案中,李某在某医院出生,因出院后发现身体存在异常先后到其他医院检查、治疗,就医记录反映李某右臂损伤为分娩过程中形成,且某医院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当时的病历资料,应当推定某医院医疗行为存在过错,遂判决某医院对李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选自某省高院、司法厅联合发布的医患纠纷调处典型案例)

应知应会——

相关法条这样表述

民法典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存在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等情形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医师法规定,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1222、1225条,医师法第24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5、2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