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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应知应会法律知识|这种行为属于篡改病历!

2025-12-01 09:14:00办公室

(本文转载自健康报)

典型案例——

2011年6月26日,患者丁某因颈部疼痛等症状,来到某医院住院治疗。7月2日,医院为丁某行颈椎前路减压植骨内固定术。术后,丁某出现咽喉部不适、呼吸困难、心脏骤停等症状。7月11日,丁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当日,丁某家属与医院共同封存了病历。
其后,因诉讼需求,需启封病历。经查发现,医院在未明确告知丁某家属具体内容并获得其同意的情况下,于原封存病历中加插了新病历材料。病历完整性、真实性遭到破坏,导致司法鉴定机构无法出具鉴定意见。
经一审、二审、再审后,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此案。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向已经封存的病历中加插新病历材料,且无法提供合适解释,系篡改病历的行为,依法应当推定医院有过错。最终认定医院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应知应会——

相关法条这样表述

民法典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情形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依法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签封病历复制件。开启封存病历应当在签封各方在场的情况下实施。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1218、1222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8、9、16、28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14、24、27条。